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育事业不断发展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、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保障。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, 优化维护实验室环境, 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, 特制定
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。 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工作体系、组织实施、安全教育与准入、安全检查与整改、安全事故处理与奖惩等。
第二章 工作体系
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按照“党政同责,一岗双责,齐抓共管,失职追责”和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”的要求, 根据“谁使用、谁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 实行学校、二级单位、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分级管理工作体系, 将 安全管理职责分层逐级落实到岗位、到人员,坚持精细化原则,推动科学、规范和高效管理。
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
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; 分管安全、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,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 作;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、 监督和指导职责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、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人是主要领导责任人;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。各实验室负责人(实验室主任) 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。
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分工
党委保卫部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总体管理部门,代表学校联 合相关部门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、检查,开展奖励和处罚; 同时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,对实验室 防火、防盗、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与检查。
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实验室的职能管理部门,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与检查。
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的职能管理部门,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与检查。
党委学生工作部、研究生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助管理部门,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、安全准入考试等工作。
各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管理部门,领导并负责本单位所辖实验室的具体安全工作。
各实验室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单位,直接负责本实 验室一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工作。
第三章 组织实施
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“领导小组”),由分管实验室(教学实验室、科研实验室)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,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。其主要工作内容是:
1.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;
2.指导各单位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、规章制度、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;
3.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; 协调、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。
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领导小组办公室”),办公室主任由党委保卫部、教务处、科技处负责人兼任,负责协同相关职能部门、二级单位, 具体开展各 项实验室安全工作,主要内容包括:
1.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,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、应急预案,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;
2.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,指导、督查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, 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, 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、辐射、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技术工作;
3.组织检查实验室安全,督促整改安全隐患;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、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;
4.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,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、处置工作。
第八条 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作为主体管理部门,具体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要求, 监控实验室日常安全运行,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:
1.建立、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;
2.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, 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、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;
3.组织、协调、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, 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, 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;
4.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,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,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;
5.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,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。
第九条 各实验室作为直接管理单位,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:
1.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(包括操作规程、应急预案、实验室准入制度、值班制度等)的建设;
2.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,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;
3.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, 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、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,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;
4.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,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源识别台帐,做好安全自查记录;
5.组织、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,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;
6.定期、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,配合学校安全检查,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;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, 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、上报等工作。
第十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、化学废弃物安全、生物安全、辐射安全、特种仪器设备安全、安全专用设施等方面的实验室特种安全技术工作(以下简称特种安全),按照《成都信息工 程大学实验室安全技术工作条例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准入
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各实验室应采取多元化手段,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,培养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; 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活动,在校园内大力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, 提高广 大师生对实验室安全的关注度。
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应会同各二级单位,根据各实验室不同特点,不断完善《实验室安全手册》的内容,搭建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平台,开设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课程,开展实验室安全基础知识讲座,对所有实验室人员(各级安全员) 进行培训考核。
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负责研究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。
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在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,定期组织开展必要的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; 每年对本单位新教工和新生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。
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实际情况,在学校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课程的考核基础上,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要求的安全教育计划、考核要点和考核形式,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。
第十六条 拟进入实验室学习、工作的人员,必须通过相应实验室的安全准入考核。违反准入制度, 违规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操作的,视情节严肃处理。
第十七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、工作的所有人员,均应履行以下义务:
1.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,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;
2.发现安全隐患,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,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;
3.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,排除安全隐患,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;
4.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,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;知晓应急电话号码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,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。
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
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例行检查,同时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实验室特种安全 专项检查。
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每学期组织一次全校性实验室安全例行检查,各二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 (环境卫生)检查。
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例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:
(一)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;
(二)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;
(三)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;
(四)实验室安全设施、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;
(五)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;
(六)上级部门要求检查的其它内容。
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,将每次检查结果、存在隐患、采取措施等情况填入《成都信息工 程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记录》,存档备查。
第二十二条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,各二级单位应及时进行梳理, 采取整改措施并督查整改情况。 相关费用可在实验室运行经费中列支。
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, 在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的同时, 各实验室应及时报告,提出整改方案,会同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确定整改措施、期限以及负责单位,并落实 整改资金。
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应做好实验室安全隐患的督查和整改验收工作。对整改不力者,应会同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,及时关停实验室,直至整改合格。
第六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
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实际情况,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。并根据预案,定期开展必要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。
第二十六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, 二级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,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。发生较大险情时,应立即报警, 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, 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。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,从严从重处理。
第二十七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,事故所在二级单位 应当配合相关部门,迅速查明事故原因,分清责任,形成事故调查报告,及时落实整改措施,并上报整改情况。
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实验室和个人,学校、二级单位有权停止其实验工作,令其限期整改。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, 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, 经实验室管理部门会同二级单位检查合格后,方可恢复工作。
第二十九条 对玩忽职守,违章操作, 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、火灾、中毒、人身重大损伤、污染、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,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, 并立即逐级报告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,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 上报。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,从严从重处理。
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做出处理意见。严重安全事故, 追究肇事者、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; 情节严重者, 给予纪律处分, 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三十一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,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;发现重大事故隐患,积极采取措 施补救、排除险情,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;事故发生时,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,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 资料存档
(一) 实验室安全工作资料,由各二级单位负责,定期整理并存档, 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、评估使用。
(二) 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各项资料,保存要求和期限按照《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执行;不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,纸质版资料保存 4 年,电子版资料长期保存。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》(成信校发〔2016〕27 号)同时废止。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保卫部、教务处、科技处共同负责解释。